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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在身居然难觅踪影

苍南县法院依法裁定:当事罪犯收监服刑

http://www.wzdsb.com.cn/   2008年07月10日 09:31

 

  本报讯 一般地说,罪犯在缓刑的执行期内,都能自觉接受监管,积极改过自新。可是,苍南人李某却没这么做,非但没有主动到派出所报到,就连多次上门通知其报到的辖区民警也找不到他的踪影,以致监管工作无法落实。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根据苍南县公安局的建议,依法撤销了对李某的“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决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李某现年31岁,苍南县人。2008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苍南县公安局执行。

  但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一直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督管理,去向不明。负责监督管理的辖区民警曾多次到其住所口头、书面通知,均联系未果。鉴于此,苍南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18日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李某的缓刑。

  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裁定“撤销罪犯李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该案是苍南县人民法院首例因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督管理而撤销缓刑的案件。在此,警方忠告被判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管制以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务必到本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在监外执行考验期限内,若违反公安机关相关监管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条文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步高 黄通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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