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飚
为讨薪、感情纠纷而上演的“跳楼秀”,将要受到惩罚。据6月26日《南方日报》报道:广州市公安部门近日表示,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方式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
初看此消息,笔者感觉这一政策的确不错。不仅广州,目前在全国各大城市,都曾出现过不少以死相逼的“跳楼”事件。在温州,也经常有人高坐于危楼之上,引来围观者众,警车、消防纷纷到位,交通也陷于瘫痪。
当然,大多数跳楼者只想“秀”一场。笔者以为,此种“秀”法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损耗,用港剧流行语来说,是“浪费了纳税人的金钱”。
那么,以政策层面来处罚“跳楼秀”,能否根治这一现象呢?只能说,有关部门只是关注了“跳楼”的“作秀”成分,却忽视了“跳楼”群体的利益。
众所周知,跳楼者多是外来务工者、生活困难者、感情受挫者。当我们在地面上仰望他们高高站在楼层边沿时,更要反思他们是这个社会的边缘人群,是什么逼迫他们站在高楼之上?如果不是被逼无奈,不是投诉无门,不是生存不悦,不是走投无路,扪心自问,又有谁愿意如此铤而走险,如此招摇作秀?
不可否认,站在楼层顶端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铤而走险的诉求,映射的是政府诉求通道的弊端,政府有关部门在否定他们行为本身的不正确性时,是否更该多一些体恤之情和换位思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改善政府办事效率,杜绝熟人办事等劣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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