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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百姓意见——

市区停车收费将有新标准


http://www.wzdsb.com.cn/   2008年05月05日 09:08

 


  本报讯 市发改委昨天对外发布了《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市区机动车停放场所、收费标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市民可以登录市发改委网站(http://wzjw.zei.gov.cn)查看细则。如果对该办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于本月10日前,发电子邮件至zhjsheng@126.com或拨打88968221反映。

  定价形式有3种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3种定价形式。

  按照意见稿,市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停车场所的停车泊位,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入城口停车场收费,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收费,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会展场所等单位对外开放需收费的配套停车场所,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停车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公布。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多数业主意见自主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确需收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征求多数业主意见,经社区同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专业停车场(楼、库)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属于竞争性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种情况可免费

  下列3种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市区道路划定的非智能化停车泊位;进入市区道路智能化管理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5分钟的或22时至次日8时停放的;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征求意见稿要求,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由市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无收费权限的个人,实施停车收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有关情况处理。本报记者 刘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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