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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环境罪案以罚代刑
2007年06月27日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应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种类、移送程序及相关要求,以及公安、检察机关的相应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对于依法惩罚环境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推进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所涉及的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八类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环宣

  八类犯罪应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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